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市卫生健康委)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及市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卫生健康委加挂日喀则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市卫生健康委归口管理日喀则市红十字会。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承担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措施、全市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事务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卫生健康委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市委具体安排,把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围绕建设区域副中心城市和面向南亚开放的中心城市,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卫生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健康日喀则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

(五)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建议。

(八)负责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会同市民政局推进医养结合工作。

(九)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十二)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领导日喀则医学会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日喀则建设、爱国卫生运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组团式”医疗人才援藏、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与均衡布局、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业、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等重大任务。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弘扬伟大抗疫精神,认真总结固化疫情防控中经过实践检验的经验和模式,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织牢全市公共卫生防护网。

第七条  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市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医养结合方面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承担全市老龄工作的统筹协调事务。

(二)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 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四)与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过程中的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转运、处置监管工作。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人员编制3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息、安全、信访、档案、督查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组织制定机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牵头负责全市医疗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人才队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牵头负责年度综合考核、项目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初级资格认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有关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法治建设和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审核、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先进典型宣传工作。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科(人员编制2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承担重大疾病、公共卫生的防控和干预。承担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灾后防疫工作。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编制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计划,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协助组织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助开展生物安全人员培养及疾控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承担寄生虫病与地方病防控工作。监督预防接种服务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监测、风险评估,提出预警决策和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指导市、县两级监测预警规范化建设,完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建立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指导医疗机构等落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责任。配合教育部门指导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

(三)医政药政与职业健康科(人员编制3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相关政策、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药品政策的建议。承担执业医师、护士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分析、医疗纠纷调处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统筹全市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卫生健康对口支援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和全市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援藏医疗干部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医联体建设、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与均衡布局等工作。负责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协助开展医疗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统筹开展日喀则医学会相关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人口家庭科)(人员编制3名,科长1名,副科长2名)。拟订农牧区卫生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区和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牧区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负责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负责0—18岁儿童先心病救治和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工作。承担衔接乡村振兴工作。

(五)综合监督科(人员编制2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查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过程中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科教信息科(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人员编制2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和科技发展相关工作。统筹生物安全领域国家安全工作。指导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承担推进全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全市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爱国卫生运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健康素养监测,普及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口卫生素质。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参与重大灾情、疫情、食物中毒等公共事件防范工作。指导卫生城镇、村居创建工作。协调推进健康日喀则建设工作。

(七)藏医药管理科(人员编制2名,科长1名,副科长1名)。承担全市藏医药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藏医药人员和藏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服务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药事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以及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藏药资源普查,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传承创新发展藏医药事业,统筹协调藏医药产业发展。负责藏医药文化建设,监督协调医疗和研究机构的藏中西医结合工作,推动藏医药交流合作。承担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人员编制22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党组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数16名。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