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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两起违法案例

2024年以来,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坚持以“护健康”为中心,创新执法模式和思路为督检目标,始终秉承着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严厉打击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职业卫生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同时,依法查处了一些侵害群众利益关的违法案件,根据行政处罚公示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予以公布。 

案例1

查处一起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期限到期未续办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违法事实:

2024年4月1日,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发现曙光医院坐诊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到期未续办涉嫌擅自执业的行为,2024年4月8日,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依法予以立案。

处理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3685元(壹万叁仟陆佰捌拾伍元);

3.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案例2

查处一起出厂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未标注消毒日期、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违法事实:     

2024年5月22日,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对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果容路赛马场丹真桑曲恒峰家具厂院内的莹洁餐具清洗配送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出厂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未标注消毒日期、未随附消毒合格证明,2024年5月29日,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对依法进行立案。

处理结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