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1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某按摩店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时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中医疗活动。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该按摩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中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开展诊疗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此案于2021年4月13日结案。
2021年3月11日喀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某按摩店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时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中医疗活动。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调查,该按摩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中医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开展诊疗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此案于2021年4月13日结案。